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1.2 在场地勘察时,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初勘阶段,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对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孔。
2 在详勘阶段,对每个建(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孔,当处于同一地质单元,且建(构)筑物密集时,虽测孔数可适量减少,但不得少于1个。对地下管道不应少于控制性钻孔的1/2。
4.1.3 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或实测数量不足时,可根据各层岩土名称及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依据当地经验或巳测得的少量剪切波速数据,参照表4.1.3内给出的波速范围内判定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琐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读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6 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的划分确定。
4.1.7 当厂站或埋地管道工程的场地遭遇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影响做出评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考虑发震断裂错动对建(构)建筑物和埋地管道的影响。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 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90m。
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首先应考虑避开主断裂带,其避开距离不宜少于表4.1.7的规定。如管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或控制震害的应急措施。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抗震不利地段建造建(构)筑物时,除应确保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该场地的震动放大作用。相应各种条件下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λ),可按表4.1.8采用。
4.1.9 对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提供建设场地类别及岩土的地震稳定性(滑坡、崩塌、液化及震陷特性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