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2.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别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
2 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
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3.2.2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有利地段;
2 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3.2.3 位于Ⅰ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不降;计算地震作用时不降;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降。
3.2.4 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弱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承载力失效、震陷和不均匀沉降导致构筑物或管网结构损坏。
2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并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等人工地基。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震陷导致损坏结构,例如设置变形缝分离,加设垫褥等方法。
3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其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当不可避免存在高差时,基础应缓坡相接,缓坡坡度不宜大于1:2。
4 当构筑物基底受力层内存在液化土、软弱黏性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虽经地基处理,仍应采取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