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6,.1.1 出【厂试:验
!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6中【出厂试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6.1.2 型】式试验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
》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
6.】1.2.2 —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6中【型式试验的》全部:内,容
】
6.2 》 判:。定规则
【
对!于,表6中第1》项中的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的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22?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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