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供配:电系统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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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主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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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本条:第,3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本条要求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相连接巷—道0.5《m是为了防止由井】底,车场或大巷向—主变电所倒灌水要求!主变电所地面—。高程不低于与之【连接的主排水泵房地!面高程是保证主【排水泵房出水不影】响主变?电所运行主变电所涌!水可顺利《排至主排水泵房主变!电所是井下》供电:核心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运行因此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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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制—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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