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供配电?系统: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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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主,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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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条第—3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本条要求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相连接】巷道0.《5m是为《了防止?由井底车场或大巷】向主变电所倒—灌水要求主变电【。所地面高程不低于与!之连接的主排水【泵房地面高程—是,保证主排水泵房出】水,不影响主《变电所运行》主变电?所涌水可顺利排至】主排水泵房主变电】所是:井下供电核心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运行因此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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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制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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