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6-2017 建标库

7  供配电系统硐室

7.1  主变电所

7.1.1  本条第3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本条要求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相连接巷道0.5m,是为了防止由井底车场或大巷向主变电所倒灌水。要求主变电所地面高程不低于与之连接的主排水泵房地面高程,是保证主排水泵房出水不影响主变电所运行,主变电所涌水可顺利排至主排水泵房。主变电所是井下供电核心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运行,因此,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7.1.3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制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