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抗震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井架、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多绳提升井架宜采用双斜撑式钢井架。
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7.1.3确定。
表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
7.1.4 井架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注:1 表中括号内为防震缝最小宽度,ht为与井架相邻的建筑高度;
2 混合提升井架应按箕斗提升和罐笼提升计算取较大的防震缝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