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暖通空调
11.7.1 站场内建筑物的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1.7.2 站场内各类房间的冬季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1.7.2的规定。
表11.7.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注:电机间、加热炉操作间、高压开关室、电容器室可不采暖。
11.7.3 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系统形式宜为同程式。对于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可采用电采暖。
11.7.4 边远地区的井口建筑,在缺电的情况下可采用自然循环热水采暖系统或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自然循环热水采暖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超过50m。
11.7.5 站场内建筑物的通风方式及换气次数宜按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执行。
11.7.6 油气化验室的通风应采用局部排风。当设置通风柜时,排风机应为防爆型。
11.7.7 油气化验室通风柜操作口的吸入速度宜为0.4m/s~0.6m/s。
11.7.8 当放散到厂房内的有害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且室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
11.7.9 站场内的天然气压缩机房、天然气凝液泵房、天然气调压间、液化石油气泵房及燃气锅炉房应设事故通风装置。
11.7.10 沙漠地区站场内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满足防沙要求。
11.7.11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等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且防爆区的空调装置应满足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