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燃料供应
11.6.1 油田站场用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有条件的油田应采用干气作燃料。
11.6.2 锅炉房内的燃气、燃油和燃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6.3 以燃气为燃料时,燃料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对于三类气质的要求。
2 加热炉、锅炉的供气管道应设气液分离器,必要时应采取管道伴热措施。
3 当燃料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要求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在燃料气的稳压装置后不应连接生活或其他用气管道。
4 进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宜装有快速截断阀、放空阀及调节阀。
11.6.4 以燃油为燃料时,燃料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油掺水燃烧时应充分雾化,其乳化水最大含量应按实验资料或相似情况确定;
2 燃料油压力应平稳,供油压力和温度应根据雾化方式及油品性质确定,油管道应伴热。
11.6.5 以煤为燃料时,燃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应与所选用的锅炉相适应;
2 雨季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干煤棚;
3 寒冷地区上煤、除灰渣系统应有防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