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计算机控制系统
9.4.1 油气集输站场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油气集输各级站场工艺参数需要传输到集中处理站或区域生产管理中心,或者需要在集中处理站、区域生产管理中心远程监控油气集输各级站场工艺过程时,宜采用SCADA系统;
2 生产单元或装置位置相对集中的厂(站)生产过程控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控制器(PLC);
3 工艺流程相对简单的站场,生产数据采集控制宜采用RTU;
4 第三方控制设备,宜采用PLC或RTU。PLC、RTU与站场控制系统应进行数据通信,并应采用标准通信接口和协议。
9.4.2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系统应是集成化、标准化的过程控制和生产管理系统,其硬件、软件配置及功能要求应与站场或工艺装置的规模和控制要求相适应。
2 控制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和较强的数据通信能力及扩充联网能力,并应配有标准化的通用操作系统。
3 控制系统硬件应具有模块化结构及良好的扩展性能,软件应采用成熟、最新的正式版本。
4 宜根据输入、输出点数量及操作管理需求设置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和数据服务器。
5 控制系统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和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满足工艺系统对可利用率的要求。当单套设备不能满足工艺系统对可利用率的要求时,宜采用冗余、容错措施。
6 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时,应根据确定的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进行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具有硬件和软件自诊断功能,功能回路应为故障安全型。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的有关规定。
7 当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毒性气体检测系统合并设置,构成相对独立的火灾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时,应采用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PLC系统;采用盘装可燃/毒性气体报警仪表时,报警信号应上传到站场控制系统。
8 控制系统负荷及备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23的有关规定。
9 对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生产单元,控制系统相关部件宜为冗余配置。
10 站场控制系统和RTU应具备上传数据的工业以太网接口或RS485通信接口,并应能支持多种开放标准通信协议。
9.4.3 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数据采集和处理;
2 报警记录及管理;
3 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能完成预定的控制策略;
4 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动态流程图、重要数据趋势图等显示,以实时数据库或关系型数据库(可操作数据)的形式共享数据;
5 网络监视及管理;
6 自动诊断计算机控制系统自身故障和生产过程故障,并发出区别报警;
7 随机和定时打印报表;
8 离线组态、在线组态和在线修改控制参数。
9.4.4 站场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2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