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3.2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3.6 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