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