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4.5  污水处理

4.5.1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