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