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城镇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4.1.2 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 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1.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1.8 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