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建筑给水
3.6.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3.6.2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3.6.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3.6.8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
3.6.9 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 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