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3.5  给水处理

3.5.1  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  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3.5.3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  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  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  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