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