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