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镇!给水
【
:
3.》1 : 一般规定
】。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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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
3.【1.4 《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
《3.1.7》 ,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