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镇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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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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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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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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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
?3.1.6 —。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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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 》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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