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城—镇给:水
—
,
3.1 !。一般规定
》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
: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
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