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城镇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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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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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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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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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
?3.1.6》 ,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
3.》1,.7 ?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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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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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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