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城镇给《水
】
,
3.1》 一般规定—。
:。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
,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
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
?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