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镇给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