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城镇!给水
】
?
3.1 》 一般规《定
《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1.5 》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
,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
3.1》.7 ?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