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8-201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8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10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2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