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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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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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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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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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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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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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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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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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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
: 3 —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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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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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5 《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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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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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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