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系统设置
】
?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1 》电气火灾;》
! 2 《。固体表面火灾;【
— 3 — 液体火灾;
【
?
,
, ?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3 —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