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0-2005 建标库

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