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电,气火灾; 》 》    2 — 固体表面火灾【; 》     3 】 液:体,火灾; !    4 —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 :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 ,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3.2?.9 ?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