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系统【设置
?。
,
》
3.2.1 【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1 》 电气火灾;—
】 2 固体【表面火灾;》
》。。。
3 液!体火灾;
》
【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3 【。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
,。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
:
3.2.3 【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3 【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
3.2.5 !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
3.2.1】0 :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