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系统设置
【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1 电—气火灾?;
?
,
《 2《 固体表》面火灾;
—
《。 3 液体!火灾;
—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
,
《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