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系!统设置
《
,
:
?。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电气:火,灾;
《
:
《 2 《 固体表面》火灾;
》
—。。 3 液体【火灾;
!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2《 ,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
《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