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电,气火灾;
》
》 2 — 固体表面火灾【;
》
3 】 液:体,火灾;
! 4 —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
《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
【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
:
》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
》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
,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
:3.2?.9 ?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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