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设】计要求?
】。
3.《1 一般规定【
?
?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
3.1.2 【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
:
?3.1.5 —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
?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
《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
,。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
》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
: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
,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
,
3.1.16 】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
: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
?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