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设计要—求,
《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
: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
?
3.1.5 【。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
《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
3.1.8! ,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
?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
》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 : ,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
?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
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
《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