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设计要求
【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
3.1】。.2 ?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
?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
3》.1.6 》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
《
3.1.》8, ,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
?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
?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
《
?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 4 —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
:。
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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