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69-2016 建标库

7  噪声防治

7.1  污染源识别

    7.1.1  产生噪声污染源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应包括下列设备:

        1  炼胶车间生产设备及通风除尘设备;

        2  橡胶制品车间生产设备;

        3  公用工程车间动力供应设备及辅助设备;

        4  自备发电机房发电设备。

7.2  噪声源防治

    7.2.1  橡胶工厂生产及辅助设备选型应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7.2.2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7.2.3  对噪声高于80dB(A)的水泵、风机、压缩机、制冷机等公用工程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进出口管道应设柔性接头。

    7.2.4  管道设计应合理选择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

7.3  噪声传播途径控制

    7.3.1  噪声大的站房宜集中布置,站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7.3.2  对噪声源较大的设备及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

    7.3.3  在厂区周边宜种植多层次的常绿乔木和灌木。

    7.3.4  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7.3.5  带压气(汽)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汽)体特征的放空消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