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废气、粉尘防治
5.1 污染源识别
5.1.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热胶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密炼机投料口;
2 密炼机卸料口;
3 密炼机排胶的压片机辊筒或双螺杆挤出机机头及其运输皮带;
4 挤出机(含复合拼出机)机头;
5 开炼机辊筒;
6 压延机辊筒。
5.1.2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硫化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过程:
1 硫化机开模、硫化罐开罐过程;
2 再生胶脱硫罐开罐过程。
5.1.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有机溶剂挥发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胶浆制备;
2 浸胶浆;
3 胶浆喷涂;
4 金属表面喷涂胶水。
5.1.4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其他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生产用油加热脱水、保温油料罐;
2 带芯塑化。
5.1.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炼胶粉尘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炭黑、大粉料解包部位;
2 炭黑、大粉料输送至日用贮斗的排放部位;
3 炭黑、大粉料称量部位;
4 混炼、终炼的密炼机投料口;
5 混炼、终炼的密炼机卸料口。
5.1.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其他粉尘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及工序:
1 小粉料配料称量部位;
2 制品打磨产生粉尘飞扬部位;
3 使用粉状隔离剂部位;
4 再生胶生产的废胶粉碎工序;
5 生胶破碎复配工序;
6 翻胎的打磨工序;
7 其他产生粉尘污染的部位。
5.1.7 乳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粉尘的污染源应在后硫化装置处。
5.1.8 乳胶制品生产中产生含氨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工序:
1 浸渍;
2 配料。
5.1.9 橡胶制品生产中产生恶臭的污染源应在炼胶和硫化过程。
5.2 污染源控制
5.2.1 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橡胶加工设备宜选用密闭式,对无法密闭的设备应设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5.2.2 炭黑及其他粉状配合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称量、自动投料的密闭系统。
5.2.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
5.2.4 排放废气、粉尘的部位应设置排风罩、排风围挡,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式,使罩内形成负压。
5.2.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气量以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的规定,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5.2.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5.2.7 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5.3 废气治理
5.3.1 排放口未达标的热胶废气、硫化废气应设置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5.3.2 废气净化系统选择应根据废气性质、组成、浓度及净化系统运行的经济性、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5.3.3 乳胶制品生产中宜采用措施回收含氨废气中的氨或处理含氨废气。
5.3.4 废气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流程布置应紧凑、合理,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2 废气净化装置宜靠近污染源,集中布置;
3 寒冷地区废气净化装置设置应根据处理方案确定。
5.4 粉尘治理
5.4.1 对产生粉尘的污染源应设置除尘排风系统。
5.4.2 炼胶粉尘及其他粉尘应采用一级或多级除尘的方法。
5.4.3 除尘排风系统的管路设计及除尘器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