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69-2016 建标库

5  废气、粉尘防治

5.1  污染源识别

    5.1.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热胶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密炼机投料口;

        2  密炼机卸料口;

        3  密炼机排胶的压片机辊筒或双螺杆挤出机机头及其运输皮带;

        4  挤出机(含复合拼出机)机头;

        5  开炼机辊筒;

        6  压延机辊筒。

    5.1.2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硫化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过程:

        1  硫化机开模、硫化罐开罐过程;

        2  再生胶脱硫罐开罐过程。

    5.1.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有机溶剂挥发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胶浆制备;

        2  浸胶浆;

        3  胶浆喷涂;

        4  金属表面喷涂胶水。

    5.1.4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其他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生产用油加热脱水、保温油料罐;

        2  带芯塑化。

    5.1.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炼胶粉尘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

        1  炭黑、大粉料解包部位;

        2  炭黑、大粉料输送至日用贮斗的排放部位;

        3  炭黑、大粉料称量部位;

        4  混炼、终炼的密炼机投料口;

        5  混炼、终炼的密炼机卸料口。

    5.1.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其他粉尘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部位及工序:

        1  小粉料配料称量部位;

        2  制品打磨产生粉尘飞扬部位;

        3  使用粉状隔离剂部位;

        4  再生胶生产的废胶粉碎工序;

        5  生胶破碎复配工序;

        6  翻胎的打磨工序;

        7  其他产生粉尘污染的部位。

    5.1.7  乳胶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粉尘的污染源应在后硫化装置处。

    5.1.8  乳胶制品生产中产生含氨废气的污染源应包括下列工序:

        1  浸渍;

        2  配料。

    5.1.9  橡胶制品生产中产生恶臭的污染源应在炼胶和硫化过程。

5.2  污染源控制

    5.2.1  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橡胶加工设备宜选用密闭式,对无法密闭的设备应设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5.2.2  炭黑及其他粉状配合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称量、自动投料的密闭系统。

    5.2.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

    5.2.4  排放废气、粉尘的部位应设置排风罩、排风围挡,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式,使罩内形成负压。

    5.2.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气量以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的规定,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5.2.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5.2.7  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5.3  废气治理

    5.3.1  排放口未达标的热胶废气、硫化废气应设置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5.3.2  废气净化系统选择应根据废气性质、组成、浓度及净化系统运行的经济性、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5.3.3  乳胶制品生产中宜采用措施回收含氨废气中的氨或处理含氨废气。

    5.3.4  废气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流程布置应紧凑、合理,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2  废气净化装置宜靠近污染源,集中布置;

        3  寒冷地区废气净化装置设置应根据处理方案确定。

5.4  粉尘治理

    5.4.1  对产生粉尘的污染源应设置除尘排风系统。

    5.4.2  炼胶粉尘及其他粉尘应采用一级或多级除尘的方法。

    5.4.3  除尘排风系统的管路设计及除尘器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