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能源计量
7.0.1 水泥工厂设计中,能源计量装置的设置应达到三级计量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7.0.2 生产线能源计量装置应满足各子系统单独计量的要求。
7.0.3 生产线能源计量装置应具备自动记录和集中、统计功能。
7.0.4 生产线的水、蒸汽、压缩空气等动力介质宜设置全厂及车间二级计量仪表。
7.0.5 原料配料秤、入窑生料喂料秤及喂煤秤的计量精度,允许偏差应为±1%。
7.0.6 水泥工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30259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能源管理中心,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