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376的有关规定。
6.2.2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地区应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
2 工艺设计对室温无特殊要求时,值班控制室应做供暖设计,工业厂房不宜做供暖设计;
3 设计集中供暖系统时,当供暖建筑物面积大于2000m2时,供暖系统管路应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工厂,有水系统的建筑物内为防冻所做的供暖设计,室内设计温度宜按5℃进行设计;
5 散热器不宜暗装,散热器安装数量应与计算负荷相符;
6 严寒地区的工厂为工艺系统及电气、控制元件的正常工作,经技术经济比较,工艺车间应设置供暖系统,且室内设计温度应按工艺电气专业要求选取;
7 集中供暖系统应按企业能源管理要求配备热量表;
8 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宜采用烧成系统废气余热进行供暖;
9 当供热负荷仅为供暖负荷时,余热锅炉供热热媒应采用热水;当供热负荷除供暖负荷外还包括生产负荷时,余热锅炉供热热媒宜采用蒸汽。
6.2.3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需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的风量附加系数不宜大于1.1;
2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物,温、湿度及使用时间要求不同的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空调风系统;
3 空调房间内的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少于30m3/h;
4 空调系统的冷源,应根据所需的冷量、当地能源、水源和热源及能源政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合适的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