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8-2015 建标库

9.4  压缩空气设施

9.4.1  烧结工程生产所需压缩空气宜由自建压缩空气站供应,若由外部气源供应,则送至厂区交接点处的压力不应小于0.65MPa。

9.4.2  压缩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用气品质要求与气量、当地气象条件、压缩机类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满足用气设备露点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冷冻式干燥器;当用气露点要求低于3℃时,应选用吸附式干燥器;离心压缩机干燥设备宜选用余热再生型吸附式干燥器。

9.4.3  对生石灰、粉尘气力输送等用量大的间断用气用户,应就近设置储气罐或其他稳压装置。

9.4.4  螺杆压缩机宜采用联动控制,站房宜实行无人值守。

9.4.5  风冷空气压缩机的空气冷却风宜排至室外。寒冷地区,冷却风进风管应设阀门。

9.4.6  压缩空气供气主管应设压力、流量在线检测仪表,检测数据应上传至主控制室。

9.4.7  压缩空气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4.8  2台及以上烧结机宜采用集中空压站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