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给水、排水
9.3.1 烧结厂设计应有工业和生活给水、排水设施和消防给水设施。
9.3.2 生产给水的水量、水质应满足生产要求。生产新水的悬浮物应小于30mg/L。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3.3 烧结厂应设循环给水系统,循环水利用率不应低于97%。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水质稳定处理设施,并宜设水温、水压、电导率等在线检测设施。
9.3.4 混合机添加水应优先采用回用水。当混合机添加水需要添加热水时,应优先考虑利用余热。
9.3.5 烧结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9.3.6 生产车间、转运站及通廊的室内地坪清洁卫生,应采用洒水清扫地坪,洒水宜采用回用水。
9.3.7 为调节生产用水宜设置高位水箱,高位水箱应设在烧结厂最高建筑物的顶层。
9.3.8 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