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除尘、通风、空调、采暖
9.2.1 在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各扬尘点,均应设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降低漏风率和减少二次扬尘。
9.2.2 燃料及熔剂宜分别独立设置除尘系统。燃料除尘系统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器的滤料应具有防静电功能;熔剂除尘系统宜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
9.2.3 原料、配料、烧结及冷却、整粒和成品矿槽的除尘系统,宜根据其工序特点和粉尘性质采取集中处理方式,不具备条件时可每个工序独立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宜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
9.2.4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宜进入配料系统回收利用,但当工艺有要求时,也可采用粉尘外运的方式。
9.2.5 除尘器前的除尘管道在输送烧结矿、返矿、铺底料及焦粉的含尘气体时,其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耐磨措施。
9.2.6 烧结工艺采用二套或二套以上烧结系列布置时,各除尘系统宜与烧结系列对应设置。
9.2.7 烧结室的高温岗位,宜设置移动式喷雾轴流风机进行通风降温。
9.2.8 地下通廊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应设机械通风,换气量宜按每小时3次~5次的换气次数计算。
9.2.9 建筑物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2.10 厂区内对温度有要求的房间均应设置空调。
9.2.11 需要设置采暖的工程,其采暖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艺燃料系统的厂房内,应采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通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
2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时,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
3 电气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设施宜采用电采暖,也可采用焊接连接、无阀门连接的采暖管道和散热器。
4 采暖地区工艺的原料系统、燃料系统、混合料系统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