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8-2015 建标库

4.2  原料、熔剂、固体燃料的接受与贮存

4.2.1  原料场有混匀料场时,烧结厂不宜再设原料仓。

4.2.2  在多暴雨、多台风或严重冰冻地区,混匀料场宜室内设置。

4.2.3  大、中型烧结机的大宗物料受料宜采用翻车机;轧钢皮等小批量受料宜采用受料槽,并宜设机械化卸料装置。

4.2.4  卸料不宜采用抓斗桥式起重机卸车方式。

4.2.5  采用汽车运输时,可设专用汽车受料槽。

4.2.6  翻车机室和受料槽的地下建筑部分应设防水、排水及通风除尘设施。

4.2.7  经料场混匀的原料宜由胶带输送机直接送至烧结配料槽。生石灰、轻烧白云石宜由密封罐车运至配料室并采用气力输送方式送至配料槽内。生石灰焙烧厂邻近烧结厂时,可直接将生石灰采用气力输送方式送至烧结配料槽。

4.2.8  石灰石、白云石和固体燃料在烧结厂加工时应设熔剂仓和燃料仓。有专用运输线时贮存时间宜为3d~5d,无专用运输线时宜为5d~7d。熔剂、燃料在料场贮存时间宜为7d~10d,料场到烧结厂设有专门输送胶带时,烧结厂贮存时间不宜少于12h。

4.2.9  北方地区的原料接受和贮存系统宜设防冻、解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