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654-2011 建标库

5  工程质量的验收

5.0.1  本条明确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3项质量标准,即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及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文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一般项目中,定性检验项目均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可实测实量的定量检测项目,分两类来进行合格与否的判定。即标准设备各抽检点的实测值均应在相应质量验收标准允许偏差范围内;现场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及炉窑砌筑的允许偏差项目各项的实测值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所应检查的质量控制文件主要包括: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设备、零部件、构配件及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3)基础交接记录文件;

        4)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5)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试验记录、观测记录;

        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事故处理报告;

        8)施工安装记录;

        9)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0.2  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安装质量的验收合格的3项标准。即首先,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次,设备无负荷试运行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规定;第三,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文件齐全完整。

5.0.3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即竣工验收,是对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评价和检验,是确保工程安全使用,维护其他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控制程序。本标准对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从所含各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设备无负荷试运行、观感质量以及质量控制文件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5.0.4  本条对7个专业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了明确,共19款。

5.0.5  本条对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工程的处理方法,分3种类型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的3种处理方法,基本上涵盖了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非正常情况,满足了检查验收、消除隐患的需要。

5.0.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且经处理和返工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必将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从而直接影响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故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协调一致,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