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3.2      

   一般规定

3.2.1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体基础、炉体钢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炉体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或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  钢结构和炉内设备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  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3.2.2  根据所要求的砌筑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可分为五类。各类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应大于0.5mm;

    2  Ⅰ类砌体不应大于1mm;

    3  Ⅱ类砌体不应大于2mm;

    4  Ⅲ类砌体不应大于3mm;

    5  Ⅳ类砌体可大于3mm。

3.2.3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

表3.2.3  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4规定的数值。

表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

3.2.5  特类砌体应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当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选砖时,砖的尺寸偏差应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3.2.6  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预砌筑,并应做好记录。

3.2.7  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由仪器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3.2.8  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9  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10  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应预防受湿。

3.2.11  砌体应错缝砌筑。

3.2.12  湿砌砌体砖缝中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并填平压实。

3.2.13  砌耐火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耐火砖。耐火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14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应留槎时,应做成阶梯形的斜槎。

3.2.15  耐火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工作面。

3.2.16  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几何尺寸并清理杂物。

3.2.17  砌体膨胀缝的尺寸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规定留设。当设计对膨胀缝的尺寸没有规定时,每米砌体膨胀缝的平均尺寸可采用下列数据:

    1  黏土砖砌体为5mm~6mm;

    2  高铝砖砌体为7mm~8mm;

    3  刚玉砖砌体为9mm~10mm;

    4  镁铝砖砌体为10mm~11mm;

    5  硅砖砌体为12mm~13mm;

    6  镁砖砌体为10mm~14mm。

3.2.18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和砌体中的孔洞。

3.2.19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3.2.20  当耐火砌体工作层的膨胀缝与隔热层砌体贯通时,该处的隔热耐火砖应用耐火砖代替。拱顶贯穿膨胀缝应用耐火砖(或块)覆盖。

3.2.21  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应按规定填充材料。

3.2.22  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23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耐火砖。加工后耐火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3.2.24  当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根据膨胀后尺寸的变化,确定砌体的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3.2.25  当基础有沉降缝时,上部砌体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3.2.26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该砖缝即认为合格。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3.2.27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体或渣侵蚀的部位,其砖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工业炉砌体砖缝的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砌体应为4处;

    2  Ⅱ类砌体应为4处;

    3  Ⅲ类砌体应为5处;

    4  Ⅳ类砌体应为5处。

3.2.28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3.2.29  炉底应放线砌筑。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必要时可加工第一层耐火砖。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的基面。

3.2.30  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规定。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3.2.31  砌筑可动炉底时,可动炉底与相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32  砌筑斜坡炉底时,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下部所形成的空隙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填实并找平。

3.2.33  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3.2.34  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方向,应与炉料、熔体、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3.2.35  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3.2.36  圆形炉墙宜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7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8  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并应用样板检查墙的几何尺寸。加工后合门砖的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1/2。

3.2.39  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其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保留间隙。

3.2.40  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图3.2.4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  拉砖杆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  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4  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耐火砖内。

图3.2.40  炉墙拉砖杆和拉砖钩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4-拉砖杆;5-耐火砖

3.2.41  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或锚固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当拉砖钩(或锚固钩)遇到砖缝或膨胀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或锚固钩),其嵌入处与砖缝或膨胀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图3.2.41)。

图3.2.41  拉砖钩(或锚固钩)转动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或锚固钩);4-托砖板;

5-水平转动的拉砖钩(或锚固钩);6-砖缝或膨胀缝;7-隔热耐火砖

3.2.42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3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拱和拱顶

3.2.44  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支撑强度要求。

3.2.45  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胎面应平整。拱胎应支设正确和牢固,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

3.2.46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应靠紧,并应经检查合格。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应调整固定,并应经检查合格。

3.2.47  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拱脚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

3.2.48  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拱脚砖后面不得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应材质的耐火砖。

3.2.49  拱和拱顶宜错缝砌筑。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砖面应平直。

3.2.50  拱和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3.2.51  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面应平整,且应与纵向中心线垂直。

3.2.52  拱和拱顶应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拱砖的大小头不得倒置。

3.2.53  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

3.2.54  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跨度3m以下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3m~6m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3块锁砖,跨度6m以上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5块锁砖。

3.2.55  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同一拱和拱顶内锁砖砌入的深度应一致。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打入锁砖应使用木锤,使用铁锤时应垫以木块。

3.2.56  锁砖不得使用小于原砖厚度2/3的砖或加工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砖。

3.2.57  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应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准确性。

3.2.58  吊挂砖应预砌筑,并应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可加工。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当吊挂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砌筑吊挂平顶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斜坡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3.2.59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3.2.60  炉顶吊挂砖砌完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并应在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3.2.61  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砌完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拧紧螺母时,吊挂砖不得向上移动,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3.2.62  吊挂拱顶应环砌。环缝彼此应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砌一环,然后以此环为基准依次砌筑。

3.2.63  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锁砖锁紧后应立即将吊挂长销穿好。

3.2.64  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做好下沉记录。

3.2.65  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3.2.66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当管壳内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找圆,并应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3.2.67  管道内衬可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管道连接处应预留焊接空间,安装后应及时补砌或浇注。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每段长不应超过3m。

3.2.68  环形管道内衬应以管壳为导面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连接处应砌成直缝。

3.2.69  管道各岔口处宜采用耐火浇注料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3.2.70  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形状复杂的拱顶可环砌。

3.2.71  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质量比为10%~20%,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2.72  没有混凝土墙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烟道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当烟道墙较高或较薄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3.2.73  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设间隙。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应高于烟道底上表面。

3.2.74  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与框架接触的耐火砖应加工,当设计未规定两者之间的间隙时,应使用相应材质的稠耐火泥浆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