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4  不定形耐火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不定形耐火材料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不得使用。

4.1.2  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清除浮锈、油污、杂物。

4.1.3  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中不得再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物。

4.1.4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过程中,需要加入钢纤维、结合剂、外加剂时,添加物应搅拌均匀。

4.1.5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用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用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

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4.1.7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和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4.1.8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与炉壳或吊挂梁垂直。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应预先润湿。

4.1.9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应互相拉紧,锚固砖应能随炉墙的胀缩而起落。锚固钩四周不得填料。

4.1.10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烘炉前应拆除楔垫。

4.1.11  振动棒、捣固锤不宜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当需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时,应垫木板。

4.1.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