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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套!设施 》。 《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     2 !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     —。4 :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 ,。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 表5.【0.3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 】  】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       2 !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 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 《。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     3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     【2 :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 , :   ?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   —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