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用地与建筑
】
:
: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
:
?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
—。 ,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
?
: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
:
【
《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
【。
!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
?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
:。。
—
《
— 注1 》。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2 !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
: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
,。
】
: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4.0.4 【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
—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
《
,
4.0.7 【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
【2 宽度不应小】于8m;《
》
?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 ?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
,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
3 !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
,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
【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