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80-201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