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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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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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策划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 : 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当—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者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者代签图》章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者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当有!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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