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
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三)工程施!工企业;
》
【(四)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