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其他爆破
Ⅰ 水下爆破
5.5.1 水下爆破施工前,应了解爆破危险区域的地质构造、建(构)筑物、船只通航以及水生物、水产养殖等情况,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发布爆破施工通告。从装药开始至爆破警戒解除期间,航道上下游应进行警戒。
5.5.3 水下钻孔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等要求,并进行与水深相适应的性能试验;
2 水下爆破宜采用导爆管或导爆索起爆网路。每个起爆体内至少应装入两发起爆雷管;
3 在急流、湍流水域布设的起爆网路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柔韧性;
4 若遇作业区域的风浪变化很大(暴涨或暴落),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时,应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等作业;
5 在深水中钻孔,如岩层面覆盖有河砂、小卵石或碎石时,应采用套管法钻进,其套管通过覆盖层钻入稳定地层不应小于500mm~1000mm,以防卡钻;
6 水下深孔爆破采用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起爆药包;
7 水下钻孔爆破开挖基坑(槽)时,在接近基底标高处,应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基岩。
Ⅱ 冻土爆破
5.5.4 冻土爆破应采用抗冻和抗水爆破器材。
5.5.5 冻土爆破的一次爆破量,应根据挖运能力和气候条件确定,爆破的冻土应及时清除。
5.5.6 采用垂直炮孔爆破冻土时,其炮孔深度宜为冻土层厚度的0.7~0.8倍,炮孔间距和排距应根据土壤性质、炸药性能、炮孔直径和起爆方法等确定,堵塞长度一般不小于最小抵抗线的0.80~1.25倍。
5.5.7 冻土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根据冻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冻土厚度、冻土温度、炸药性能等由设计确定。
Ⅲ 沟槽爆破
5.5.8 沟槽爆破应采用钻孔爆破,在建(构)筑物和人烟稠密区,宜采用小规模控制爆破。
5.5.9 沟壁垂直的沟槽应采用侧向无倾角的布孔方式,炮孔间距、排距应小于或等于最小抵抗线。炮孔与水平面应采用倾斜钻孔,设置合理的超深。
5.5.10 在平地上开挖沟槽时,宜在开挖一端或中部布置掏槽炮孔并首先起爆形成临空面,再按顺序起爆。
5.5.11 沟槽壁有平整度要求时,宜采取光面或预裂爆破。
5.5.12 沟槽爆破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深度不超过沟槽上口宽度的1/2,若超过宜分层爆破。
2 根据岩石结构、沟槽形状、开挖深度确定孔深,孔深宜为开挖深度的1.1~1.3倍;
3 孔距宜为孔深的0.6~0.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