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控制爆破
Ⅰ 边坡控制爆破
5.4.1 边坡控制爆破宜采用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5.4.2 预裂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设置隔振带的开挖区,边坡开挖宜采取预裂爆破;
2 预裂爆破的炮孔应沿设计开挖边界布置,炮孔倾斜角度应与设计边坡坡度一致,炮孔底应处在同一高程;
3 炮孔直径根据台阶高度、地质条件和钻机设备确定;
4 炮孔超钻深度宜为0.5m~2.0m,坚硬岩石宜取大值,反之宜取小值;
5 炮孔深度L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L=(H+h)/sinα (5.4.2-1)
式中:
α——边坡坡度角(°)即钻孔角度;
H——台阶高度(m);
h——炮孔超深(m)。
6 孔距ay与岩石性质和孔径有关,宜按8~12倍的孔径选取;
7 预裂爆破的炮孔线装药密度qy和单孔装药量Qy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y=ky·ay (5.4.2-2)
Qy=qy·L (5.4.2-3)
式中:
ky——预裂爆破的单位面积岩石炸药消耗量(g/m2),可根据不同岩性的经验值选取。
8 预裂炮孔与主炮孔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者应有一定的距离,该距离与主炮孔药包直径及单段最大药量有关,可根据经验值选取;
2) 预裂炮孔的布孔界限应超出主体爆破区、宜向主体爆 破区两侧各延伸5m~10m;
3) 预裂爆破隔振时,预裂炮孔应比主炮孔深;
4) 预裂炮孔和主体炮孔同次起爆时,预裂炮孔应在主体炮孔前起爆,超前时间不宜小于75ms。
5.4.3 光面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面炮孔宜与主体炮孔分段延时起爆,也可预留光爆层在主体爆破后独立起爆;
2 光面炮孔应沿设计开挖边界布置,炮孔倾斜角度应与设计边坡坡度一致,炮孔底应处在同一高程;
3 炮孔直径根据光面爆破的台阶高度、地质条件和钻孔设备确定;
4 炮孔超深宜为300mm~1500mm。
5 光面爆破的孔网参数可参考下列经验数据,也可通过实验确定。最小抵抗线Wg宜为15~20倍的孔径;孔距ag宜为0.6~0.8倍最小抵抗线或按10~16倍的孔径确定;
6 炮孔深度L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L=(H+h)/sinα (5.4.3-1)
式中:
α——边坡坡度角(°)即钻孔角度;
H——台阶高度(m);
h——钻孔超深(m)。
7 光面爆破的炮孔线装药密度qg应按下式确定:
qg=kgagWg (5.4.3-2)
式中:
kg——光面爆破的单位体积岩石炸药消耗量(g/m3),可根据不同岩性的经验值选取。
光面爆破单孔装药量Qg按下式计算:
Qg=qg·L (5.4.3-3)
8 光面炮孔与主体炮孔同次爆破时,光面炮孔应滞后相邻主炮孔起爆,滞后时间宜为50ms~150ms。
5.4.4 光面、预裂爆破装药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面、预裂爆破的炮孔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不耦合系数宜为2~5;
2 光面、预裂爆破宜采用普通药卷和导爆索制成药串进行间隔装药,也可用光面、预裂爆破专用药卷进行连续装药;
3 光面、预裂爆破炮孔的装药结构宜分为底部加强装药段、正常装药段和上部减弱装药段。减弱装药段长度宜为加强段长段的1~4倍。其装药量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光面、预裂炮孔底部加强装药段药量增加表
5.4.5 光面、预裂爆破起爆网路宜用导爆索连接,组成同时起爆或多组接力分段起爆网路。当环境不允许时可用相应段别的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直接绑入孔内导爆索或药串上起爆。
5.4.6 光面、预裂爆破钻孔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做好测量放线,标明孔口位置和孔底标高;
2 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2.5%的炮孔设计深度;
3 孔口偏差不得超过1倍炮孔直径;
4 炮孔方向偏斜不得超过设计方向的1°;
5 钻孔完毕应进行验孔,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记录和孔口保护,不合格的炮孔应在设计人员指导下重新钻孔。
5.4.7 光面、预裂爆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面半孔率,依据岩性不同宜为:硬岩(Ⅰ、Ⅱ)η≥80%;中硬岩石(Ⅲ)η≥50%;软岩(Ⅳ、Ⅴ)η≥20%;(其中,η=∑l0/∑L0,∑l0为检验区域残留炮孔长度总和,∑L0为检验区域炮孔长度总和);
2 预裂爆破后,裂缝应按孔的中心线贯穿,深度达到孔底,预裂缝宽度一般为5mm~20mm;
3 壁面应平顺,壁面平整度宜为±150mm。
Ⅱ 拆除爆破
5.4.8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5.4.9 爆破安全防护设计应涵盖下列内容:
1 可能产生有危害性的爆破振动与塌落、触地震动;
2 可能产生有危害性的爆破飞石与塌落碰撞飞溅物;
3 被拆高耸建(构)筑物产生后座、滚动、偏斜、冲击作用、空气压缩等现象及可能造成的次生危害;
4 其他安全保护要求。
5.4.10 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通过结构力学计算确保结构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
5.4.11 重要工程或结构材质不明的拆除爆破,应进行必要的试爆确定爆破有关参数。
Ⅲ 水压爆破
5.4.12 水压控制爆破应采用复式网路,在水中不宜有接头和接点。
5.4.13 对地下构筑物,爆破前宜开挖出临空面。临空面沟壕内,不应有积水。
5.4.14 水压爆破前应做好爆破后储水宣泄的疏排及防范措施,防止造成水患。对开口容器实施水压爆破时,对爆破引起的水柱高度、散落面积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