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爆破工程监测与验收
Ⅰ 一般规定
5.6.1 爆破工程监测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
5.6.2 进行爆破工程监测时,应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
5.6.3 爆破工程监测应采取仪器监测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复杂环境爆破工程监测,宜采取仪表监测、巡视检查和宏观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5.6.4 爆破工程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测点应针对爆破工程要求进行监测点布置;
2 监测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宜实现自动化监测;
3 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5.6.5 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高(低)温、防潮及防水、防尘等环境要求。
5.6.6 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
5.6.7 爆破工程监测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Ⅱ 监测方案
5.6.8 爆破工程监测前期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收集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爆区及监测对象所处地的地质、地形和静态观测资料;
2 依据爆破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监测时间;
3 进行实地勘察及社会调查。
5.6.9 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应包含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点布置、监测仪器设备数量及性能、监测实施进度、预期成果等内容。
Ⅲ 现场调查与观测
5.6.10 对可能产生次生危害的岩土构造及建(构)筑物必须编制专项监控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5.6.11 爆破对保护对象可能产生危害时,应进行现场调查与观测。根据爆破类型,进行现场调查记录。
5.6.12 现场调查与观测宜采取爆破前后对比检测的方法,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爆破前后被保护对象的外观变化;
2 爆破前后爆区周围的岩土裂隙、层面变化;
3 爆破前后爆区周围设置的观测标志变化;
4 爆破振动、飞石、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冲击波、涌浪等对人员、生物及相关设施等造成的影响。
Ⅳ 质点振动监测
5.6.13 质点振动监测包括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和质点振动加速度的监测。
5.6.14 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频带线性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可按表5.6.14对应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范围进行预估;
表5.6.14 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范围(Hz)
2 记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振频率;
3 传感器和记录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要求。
5.6.15 现场爆破振动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全面收集与爆破振动有关的工程参数;
2 准确量测爆源与保护点的位置关系;
3 合理选择监测仪器设备的设定参数,满足被测物理量的要求;
4 应填写爆破振动监测记录表,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
5.6.16 按爆破振动控制或许用标准,对其做出初步评价。
Ⅴ 有害气体监测
5.6.17 地下爆破作业应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监测,其指标符合表5.6.17的规定。
表5.6.17 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5.6.18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测地下爆破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
5.6.19 采样环境应与日常施工环境相同,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宜采用便携式智能有害气体检测仪。
5.6.20 应建立有害气体的记录档案。
Ⅵ 冲击波及噪声测试
5.6.21 爆破冲击波超压及噪声的测试宜采用专用的爆破冲击波和噪声测试仪器。
5.6.22 测点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爆区位置和爆破参数及保护对象区域确定为监测点;
2 传感器的布置距周围障碍物应大于1.0m,距地面应大于1.5m,宜固定在三脚架上。
5.6.23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空气冲击波及噪声监测记录表。
5.6.24 爆破空气超压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2000Pa;在城镇中,爆破噪声声压级安全允许标准为120dB,所对应的超压为20Pa。
5.6.25 爆破噪声声压级与实测超压的换算:
Lp=20lg(ΔP/P0) (5.6.25)
式中:
Lp——声压级,dB;
ΔP——实测超压,μPa;
P0——基准声压,20μPa。
Ⅶ 水击波、动水压力及涌浪监测
5.6.26 水下爆破时,应对爆区附近需要保护对象进行水击波及 动水压力监测。
5.6.27 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击波传感器的工作频率不应小于1000kHz;动水压力测试的传感器的工作频率应小于1kHz,测压量程应大于测点动压范围;
2 记录设备应使用大容量智能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其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0~10MHz;仅用于动水压力测试的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0~10kHz。
5.6.28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建(构)筑物的测点宜布置在距建(构)筑物约0.2m的迎水面处;
2 结合监测进行爆破水击波传播规律测试时,测点至爆源的距离,可按爆破规模参考已有的经验公式估算,测点不应小于5个,其测点入水深度宜为0.3~0.5倍水深。
5.6.29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水击波及动水压力测试记录表。
5.6.30 水下爆破引起的涌浪可能对附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时应进行爆破涌浪监测。
5.6.31 涌浪监测项目包括涌浪的压力、浪高及周期,对重要护坡部位还应进行波浪爬高监测。
5.6.32 监测仪器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涌浪压力监测宜采用压力传感器。
2 浪高和周期宜采用测波标杆或测波器监测。
5.6.33 测点宜布置在被保护建筑物的迎水面1.5m以内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5.6.34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涌浪监测记录表。
Ⅷ 验收
5.6.35 爆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爆破工程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评审报告、爆破工程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及监控记录。过程控制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效果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过程监测资料等。
5.6.36 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时间、地点、部位、监测人员、监测目的与内容;
2 监测数据应包括监测环境平面图、监测指标和爆破参数;
3 结果分析与建议。
5.6.37 进行第三方监控时,监控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相关部门。依据监测频度的不同,宜以快报、日报、周报、旬报或月报等形式发送报告,监测报表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
5.6.38 有特殊要求时,应对监测成果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