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排水和地下水控制
Ⅰ 排水
4.2.1 临时排水系统宜与原排水系统相结合,当确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并应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
4.2.2 在山坡地区施工,宜优先按设计要求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在平坦或低洼地区施工,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在场地周围或需要地段设置临时排水沟或修建挡水堤。
4.2.3 临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沟的设置,应防止破坏挖、回填的边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土质确定,不宜小于3m;
2 临时排水沟至回填坡脚应有适当距离;
3 排水沟底宜低于开挖面300mm~500mm。
4.2.4 临时排水当需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应设置沉淀池;当水体受到污染时,应采取措施。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Ⅱ 地下水控制
4.2.5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在具备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及周边水文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基坑(槽)的平面尺寸、开挖深度进行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及施工。
4.2.6 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4.2.7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减小降水对周边地质环境和建筑物的影响。
4.2.8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mm。
4.2.9 降水应严格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值。
表4.2.9 含砂量控制标准(体积比)
4.2.1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4.2.11 降水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降水开始前应完成排水系统,抽出的地下水应不渗漏地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2 降水过程中应进行降水监测;
3 降水过程中应配备保持连续抽水的备用电源;
4 降水结束后应及时拆除降水系统,并进行回填处理。回填物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