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进行测量复核,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1.2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4.1.3 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应进行开挖、回填的平衡计算,做好土方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4 土方开挖前应制定地下水控制和排水方案。
4.1.5 临时排水和降水时,应防止损坏附近建(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并应避免污染环境和损害农田、植被、道路。
4.1.6 土方工程施工时,应防止超挖、铺填超厚。采用机械或机组联合施工时,大型机械无法施工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回填等,可采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4.1.7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