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动 力
10.1 一般规定
10.1.1 印染工厂是用热大户,用热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应结合企业的财力、物力等统一进行考虑,制订供热方案。
10.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
印染工厂供热热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热规划进行考虑,能否由热电厂、区域锅炉房供热。
对于热负荷稳定的大型印染工厂,单台锅炉蒸发量在20t/h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及以上。按照国家能源政 策,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但由于资金、场地或燃料供应等不落实,也不宜进行热电联产时,才设置锅炉房。
10.1.3 本条是从用能的量化管理和节能工作需要做出的规定。
能量计量应包括燃料的消耗量、耗电量、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和补水量等内容。
10.1.4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有强制性条文严禁热力管道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1.5 对属于“压力管道”范围的压缩空气、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设计(计算、焊接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规定和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