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6-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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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印染工厂是用热大户,用热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应结合企业的财力、物力等统一进行考虑,制订供热方案。

10.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

    印染工厂供热热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热规划进行考虑,能否由热电厂、区域锅炉房供热。

    对于热负荷稳定的大型印染工厂,单台锅炉蒸发量在20t/h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及以上。按照国家能源政策,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但由于资金、场地或燃料供应等不落实,也不宜进行热电联产时,才设置锅炉房。

10.1.3  本条是从用能的量化管理和节能工作需要做出的规定。

    能量计量应包括燃料的消耗量、耗电量、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和补水量等内容。

10.1.4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有强制性条文严禁热力管道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1.5  对属于“压力管道”范围的压缩空气、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设计(计算、焊接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规定和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