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屋面积灰荷载
5.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分别按表5.4.1-1和表5.4.1-2采用。
表5.4.1-1 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α不大于25°;当α大于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α在25°~45°范围内时,可按插值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第1~4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烟囱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第1、3、4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第2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5.4.1-2 高炉邻近建筑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1 表5.4.1-1中的注1和注2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5.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檩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宜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1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6.0m的分布宽度内取2.0;
2 在天沟处不大于3.0m的分布宽度内取1.4。
5.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