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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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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 :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各级财【政拨款;
【 ?。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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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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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
》 ?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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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 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 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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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