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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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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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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 :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各级财?。政拨款?;
】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
—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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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
《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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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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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 :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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