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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各级《财政拨款; 【。。。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   ?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  :。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  【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 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 】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  ?   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