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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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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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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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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各级财政拨款;
!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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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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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
— ,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 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
?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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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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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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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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