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2-2014 建标库

14  环境保护技术

14.0.2  生活区、施工区、办公区分区布置,可以降低互相之间的影响或干扰。

14.0.3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加管理。

    1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废物时,应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以防止废物的扩散;产品的包装物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并对其进行回收,加以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废物的处理必须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  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4  危险废物的贮存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及贮存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容器内,分类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6  运输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14.0.4  施工中产生的灰尘、粉尘等污染的防治规定。

    1  硬化处理指可采取铺设混凝土、礁渣、碎石等方法,防止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  运输或装卸易于引起粉尘的材料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主要是为防止对人员造成伤害和对环境造成污染。

    4  隔离措施是指施工现场应设封闭围挡,防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防止施工作业影响周围环境。

    5、6  在进行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除尘措施,并进行围护,搅拌场所一般安装喷水雾装置进行降尘,在大风天气里不得进行对环境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4.0.5  对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规定。

    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2  在城市市区、居民生活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宜选择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  机械切割作业应选定加工点,并进行封闭围护。

14.0.6  废弃的危险品严禁随意倾倒,以防止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