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7  木结构的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  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7.1.4  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1.5  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